(記者傅珮玲/澎湖報導)為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勞動部近年來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加強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並針對違反勞動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縣府社會處說明,勞動條件法令為勞工最基本之保障,不容事業單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害,根據勞動部統計,違反勞動條件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為住宿及餐飲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支援服務業、運輸及倉儲業與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等,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預定於104年度將檢查場次由103年下半年度1萬場次,大幅增加至4萬場次。
社會處表示,為配合落實勞動檢查計畫,本縣104年預計至少執行200場次勞動檢查,針對本縣事業單位進行工資、工時等主要常見違反項目進行查核,同時舉出縣內事業單位常見違法型態為勞工每七日出勤中未有至少1日作為休息日、未置備出勤紀錄、未置備薪資清冊、未給予特別休假、未給予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假日出勤未給予加倍薪資及每日出勤時數連同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等項。
縣府社會處呼籲,一般事業單位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且該紀錄應至少保存1年;至於薪資清冊應至少保存5年。另休假部分,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1日作為休息日,意即勞工連續出勤6日後,第7日應作為勞工之休息日;特休假計算方式,係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雇主即應給予7日特別休假日,工作年資3年以上5年未滿為10日,5年以上未滿10年則給予14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符合法令規定。如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應按時薪加給三分之一(時薪*1.34);延長工時在3至4小時,按時薪加給三分之二(時薪*1.67),另應注意,勞工每日工作時間除正常工時數8小時外,加上延長工時時間,每日最高工時總計不得超過12小時。如事業主因業務需要,須勞工於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勤者,除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外,應給予雙倍薪資。
員工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事業單位如未遵照勞動基準法令,致有勞工超時,或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違反勞動條件法令之情事,違反前開各一項目均可分別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針對常態性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另針對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反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為營造勞雇雙贏,需要您與縣府共同投入,勞工朋友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條件之情形,可向本府社會處(勞工科)進行申訴,申訴電話為06-9274400*358。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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