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鑑於遊艇產業蓬勃發展,船舶法於99年12月8日修正後,特訂遊艇專章,以放寬遊艇之檢查、丈量、載重線勘劃、證書發給及入出境檢查程序等規定。為使原領小船執照之小船種類註記為「自用遊艇」者,與船舶法專章規範之「遊艇」有所區隔,遊艇管理規則於101年8月20日公布施行後,交通部航港局乃請小船所有人依其意願,選擇經由轉換機制改註冊為「遊艇」,或保留小船身分但須將小船種類之註記變更為「非漁業用小船」。

  惟上述小船種類變更,造成部分民眾誤解,航港局經多次協調,評估執行面分級管理之可行性,遂於今(104)年1月23日同意原領小船執照之小船種類註記為「自用遊艇」者,得依據法律信賴保護原則,繼續沿用至註銷或申請變更船種為止;如已申請變更為「非漁業用小船」者,亦可選擇恢復註記為「自用遊艇」,但新建造之小船不得主張要註記為「自用遊艇」。另考量「非漁業用小船」屬於集合名詞而非指單一之小船種類,易生混淆,故以「自用小船」取代該種類。

  基於澎湖地區保留小船種類註記為「自用遊艇」之數量較多,航港局已特於104年3月20日召開宣導說明會,向澎湖縣相關協會代表說明小船及遊艇管理相關規定。未來航港局將持續傾聽民意,希望於合乎法律規範之前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並持續創造優質、友善之海運管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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