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保育趨勢確保大象族群永續生存,拒絕象牙買賣

 

〈記者傅珮玲/澎湖報導〉非洲象(學名:Elephas maximus)、亞洲象(學名:Loxodonta africana)係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其產製品如象牙、象牙雕刻品、象皮等,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4條規定,原則禁止輸出入,除經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核准後,始得例外同意輸入。

 

為因應國際保育趨勢並確保大象族群永續生存,目前我國政策原則禁止商業交易目的之國際輸出入。僅得核准以「個人物品」或「巡迴展覽」等為目的之申請案件。爰為維護我國保育形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加強宣導,國人出國應拒絕購買象牙等大象產製品。惟倘以「個人物品」為目的申請輸入,應檢附與輸入目的相符(P個人物品)之華盛頓公約(CITES)許可證,並檢附物品輸入後僅供個人物品收藏之切結書,俾憑辦理。

 

未符合者經查獲,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再次呼籲民眾,出國旅遊切勿任意購買來源不明的象牙製品,以免觸法。通報專線 農漁局:92626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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