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土地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營業或出租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應於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方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為維護您的權益,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房屋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恢復自用住宅使用時,請於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申請期限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自當年期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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