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珮玲/澎湖報導)家庭暴力是絕不容許的行為,政府為了保護受暴者脫離家暴恐懼的陰影,於民國87年已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家庭暴力有完善的保護,並於今(104)年初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將未同居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內,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例如日前媒體報導新北市ㄧ位男子5年來不斷跟蹤一對雙胞胎姊妹,對她們展開恐怖騷擾。法院對此情況認為,男子與妹妹原本是男女朋友,是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因此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男子對姊妹騷擾、跟蹤及接近,希望透過法律的約束,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
警察局局長蔡金霸表示,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該享有被尊重、免受暴力威脅的權利,呼籲大家,碰到恐怖情人親密暴力,一定要勇於尋求協助,保持冷靜、主動告知、避免落單、報警處理,家庭暴力不是「床頭打、床尾和」,而是不能縱容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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