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規定者:(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可以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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