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有關澎湖時報8月12日報導陳情地主占用文化段739-1、739-2地號乙事,縣府財政處澄清說明如下:

  一、針對陳議員指出陳情人所有馬公市文化段645-1地號土地未辦理土地徵收開闢成道路使用乙節,查縣府配合體育場設施完成後,於69年3月14日公告徵收補償開闢該計畫道路,而馬公市文化段645-1地號土地係因民國77年重測時發現道路部分使用到該私有土地,至疏漏尚未辦理徵收,縣府道路主管工務處將儘速列入補辦徵收作業,以維護民眾財產權益。

  二、依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占建房屋,如不妨礙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本案經查占建物為車庫並占建於公共設施用地上,且非屬上述合法占用時間、建物之適用範圍,至不符合承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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