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三要件,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國稅局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自住條件有異動時,其中如有不符合自住使用者,該局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維護您的權益,若有此情況請記得重新申請擇定自住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250251229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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