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市)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同一鄉(市)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依據同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5年1月16日舉行投票,依據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據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為正確戶籍資料,保障個人權益,特別呼籲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於法定期間內據實申辦,以免受罰。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民政處戶政科(9274400轉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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