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財政處表示,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代為標售所得土地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縣府代為標售103年度第2批第1次及第1批第2次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共標售出9筆。所得標售價金已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澎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內,本批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資訊相關事項,除得於縣府、地政事務所、鄉(市)公所、土地所在地村里辦公處詢問或查閱公告外,亦可至縣府財政處網站(網址:http://www.penghu.gov.tw/finance/)「地籍清理專區」查詢相關訊息,相關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縣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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