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又同法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依同法第3項規定,倘違反前項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又實務上企業經營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務可能產生之法律上責任諸如:地板濕滑、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等事件,造成企業經營者(場所管理人)對消費者或第三人體傷之結果須負擔法律上賠償責任而吃上官司。

是以,本縣就供不特定大眾使用之行業訂有澎湖縣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針對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資訊休閒業(網咖)、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等之營利事業場所要求強制投保以確保消費者或第三人因事故發生時不致因企業經營者無資力負擔而求償無門之風險。

縣政府建設處呼籲,企業經營者請確實投保以確保將來事故發生時可以分散分險,又消費者或第三人進出供不特定大眾使用之場所時,可以事先詢問業者是否有投保以確保自身權益。另有關疑義,歡迎洽詢縣政府建設處06-9274400轉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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