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性騷擾經常是發生在加害人認為有機可趁、受害者卻毫無防範的情況下發生,以致於被害人常措手不及反應,且有許多性騷擾是發生在雙方熟識的狀況中,被害人當下的反應往往是「愣住了」,甚至有不少加害人混淆視聽地將自己的行為包裝在「關愛」的行為,被害人即使感覺不舒服,仍可能會因而懷疑自己的判斷,而讓性騷擾行為持續發生,更何況在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況中,弱勢的一方更難直接做出拒絕或反抗,這種情形在校園中尤其顯見。

一、校園常見之性騷擾態樣:

()不受歡迎之言詞:開黃腔,或是嘲笑他人之性別特質,例如:娘娘腔、男人婆,甚至是探詢對方之性隱私、性生活等等。

()不受歡迎之行為:趁人不備襲胸摸臀、故意碰觸他人身體、「阿魯巴」遊戲、甚至色瞇瞇的盯視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而影響其工作、教育或正常活動之進行,例如:在網路上討論他人性偏好、利用電子郵件發送色情圖片、於廁所或佈告欄等處張貼色情笑話等。

二、遭受校園性騷擾之因應之道:

()勇敢大聲的說「不」並制止其行為。

()詳細紀錄被騷擾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騷擾者所說的話、所做的行為,特別是讓你不舒服、特別困擾之細節。

()即時的蒐證:例如人證、事證、錄音帶、監視器。

()採取法律途徑,申訴或報警。

三、申訴之管道:

求學期間,當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即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當遭受性騷擾時,可向加害人所屬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須於1年內提出,校方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立即展開調查,且應避免重複詢問,而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之外,應予保密。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其所屬單位,可直接向警察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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