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離島學生就學交通(生活)補助費 9月3日起受理申請
〈記者蔡森惠/澎湖報導〉107學年度第1學期國中小離島學生就學交通(生活)補助費,自本(107)年9月3日至9月21日(上班日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受理申請,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請符合資格者備齊下列文件於期限內至教育處(澎湖縣政府第二棟三樓)填具申請書、領款收據及切結書,以完成申請手續:
(一)全戶戶籍謄本,或以最近一次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資料含記事)影本代之。
(二)學生在學證明正本(國小)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
(三)家長印章。
(四)家長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
申請資格依據澎湖縣政府補助離島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要點規定如下:
(一)89年8月1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於89年8月1日前即設籍該離島。
(二)89年8月1日後裁併學校,學生本人或父或母或監護人於裁校日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各裁校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學生本人或父、母或監護人於各裁校日前即設籍該離島。
(三)設有國小未設國民中學離島之學生,國小畢業後因學區之關係,必須將戶籍遷出該離島者,以利就讀本縣其他離島國中者,則以就讀國小時之戶籍為補助依據。
未設國民中小學離島地區之學生須至其他離島就讀交通補助費,桶盤二級離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合計每學年補助新臺幣6萬元整,餘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等三級離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萬5,000元整,合計每學年補助新臺幣7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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