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恐怖情人傷害危機 警籲聲請保護令後你該這麼做
〈記者吳清池/澎湖報導〉近日臺北地區連續發生兩起男女情殺分屍案件,為免悲劇再次發生,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出自我人身安全資訊供社會大眾參考,根據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只要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可聲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方式可至自身所在地派出所請警方協助聲請,或是至自己住居所、加害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倘若加害人無視裁定核發之保護令,仍不斷有騷擾動作,立刻請警方到場對加害人施以告誡及約制,或以違反保護令現行犯移送法辦,但婦幼隊在此呼籲即使聲請保護令後,被害者仍應有以下自我保護措施,才能讓保護令發揮最大功效:
一、不接觸:勿與對方單獨接觸,如有必要須會面,應選擇明亮人多的地方,並找親人、朋友陪同前往,避免讓自己處於危險情境。
二、不聯繫:斷絕與對方金錢來往,不接受對方示好物品,勿以同情心理持續與對方聯繫,避免讓對方存有機會要求見面。
三、不激怒:談話時避免挑釁、辱罵的言語激怒對方,觀察對方行為舉止,如發現對方情緒高漲或有異常神情時,立刻求助,並伺機離開現場。
四、親友保護:告訴自己及對方的親人、朋友等目前感情窘境,請求幫忙勸說開導或協助留意,以免對方發生傷人或自殘行為。
縣警局婦幼隊最後提醒即使獲得核發保護令,那也不是能確保相對人就不再會有攻擊、傷害的行為,保護令並非萬靈丹,因此在衝突冷靜及關係消退期間,務必記得上述的4項保護措施,另外目前正式婦幼安全網絡包含警察、社政及檢察單位,非正式婦幼安全網絡包含家庭、親友、同儕、社區里鄰,勇敢尋求網絡其中一方協助,以保護自身安全,降低被害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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