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100年11月23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正式提升至法律規定層級。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則於103年1月23日公告,並於10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本縣第一批公告場所計有7處,包括「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勞工保險局澎湖辦事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澎湖縣服務站」、「衛生福利部澎湖老人之家」、「文化局圖書館」,以及縣府與環保局等單位場所。
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第一批公告場所須於104年6月30日前完成專責人員設置,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維護管理計畫書,105年6月30日前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且公布結果及作成紀錄。
為促使本縣室內空氣品質第一批公告場所之專責人員,以及維護管理相關人員等,對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法規施行與場所維護管理實務,能有更進一步的暸解,並據以落實。環保局特於4月9日假澎湖科技大學行政教學大樓4樓會議室,辦理教育宣導說明會,歡迎本縣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場所相關人員踴躍參與。
本次宣導說明會,環保局特聘請崑山科技大學許逸群教授,預定先詳細敘述現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法規,進一步說明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內容之撰修。接著,安排參與人員至澎湖科技大學圖書館進行現場觀摩就地演練,期許參與人員,能更加熟悉維護管理實務。最後,再進行綜合討論,交流實際推動經驗,以及各式疑難答詢,讓參與人員皆能滿載而歸。
環保局再次誠摯邀請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相關人員,撥冗參加本次教育宣導說明會,俾利後續維護管理相關事宜。若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或公告內容相關規定,如有不清楚之處,除了可至環保署網站環保法規查詢「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各項詳細條文規定外,亦可透過電話方式,向環保局聯絡洽詢,聯絡電話:06-9221778#106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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