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有中途變更為起造人的情形,卻並未實際出資興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基於買賣或贈與等原因,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因實際上非承受人自己興建房屋,仍屬於買賣、贈與不動產的行為,承受人應於建物建造完成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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