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有關104年3月9日報載修正兩岸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之內容,引起輿情關切討論,因該報導部分內容未清楚敘述,交通部航港局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 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條明定「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項及第30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惟其內容尚未就第29條第3項訂定相關許可規定。因應兩岸航運蓬勃發展,為能有效管理運送客貨船舶航經我限制或禁止水域相關事宜,增訂相關管理規範與處罰規定,交通部爰檢討修正本辦法,以期使兩岸航運管理規範更為完備。
二、 本辦法未全面開放大陸船舶任意通過我方禁限制水域。本辦法明訂「運送客貨之船舶」始可提出申請。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所稱大陸船舶不包含軍用船舶,即大陸軍艦、研究船等不可任意在我國海域航行。
三、 本辦法並未大幅開放海域,使大陸船舶自由穿梭。依本辦法第10條第2項所劃設航路或航道並非通案性行政作為,係在特定條件下,由交通部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航路或航道。交通部並得視管理需求,於會商相關機關後公告廢止航路或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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