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有關104年3月5日報載我劃新航道供大陸船舶路過之內容,引起輿情關切討論,因該報導部分內容未清楚敘述,交通部航港局特澄清說明如下:
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其船舶均已享有無害通過領海權利,惟考量兩岸特殊關係,為確保國家安全,並強化相關航運管理規範,因此修正兩岸海運直航許可辦法有關船舶航經我限制或禁止水域指定航道、申請許可、通信導航與指揮調度等規定,並遵守交通部相關管理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許可並不予受理申請,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扣留其船舶,交通部並將針對新修訂條文,一併建立指定航道航經船舶報到點,以利管控。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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