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珮玲/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目前使用牌照稅法2大罰則,其一為使用牌照稅法28條1項,欠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依規定除了補稅,還會被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其二為使用牌照稅法28條2項,車輛牌照被監理機關註銷者(最常見為未按期驗車),如果再被查獲使用(含停放及行駛)公共道路者,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務請於收到稅單後,儘速於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否則除了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外,若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還要處應納金額1倍以下的罰鍰。惟經裁處罰鍰者,前揭已納之滯納金可退還。倘車輛逾期6個月未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車輛牌照者,如仍需使用,請依規定重新驗車領牌,若在未辦妥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仍須按補稅金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再次呼籲,除請車主依法按期納稅外,亦請依行車執照所記載檢驗日期,按時驗車,以免受罰。如有其他疑義,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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