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船舶登記法自20年7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80年,並歷經35年、36年及64年3次修正,建立我國船舶登記作業制度。現為保障船舶權利人權益及簡政便民,並因應國內相關法規之增訂、修正,爰由航港局進行修法作業。本次修正重點在於保障船舶真正權利人之權益,辦理登記時應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共同表達同意辦理登記之真意,並分別規定親自到場及委託代理的方式;此外,配合遠洋漁業條例第44條規定,增列行政機關執行沒入處分後,曾經登記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由航港局逕行公告註銷並副知相關權利人,惟若有抵押權設定,基於合法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精神,仍由航港局予以附記。
配合船舶登記業務已由航港局統一辦理,依船籍港之不同由航港局所屬各航務中心收辦,本次修法亦簡化相關作業如船籍港變更僅需至舊船籍港申辦,船舶代表人變更由新代表人提出申請,因故無法提出登記原因文件時,放寬僅需由2位具有本國籍船舶之成年人保證申請屬實,即由航務中心受理。
航港局辦理修法過程中已多次邀會或函詢船舶名義人或代理人所屬團體如全國漁會、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提出修正條文共計30條,草案預告時除採傳統方式於106年1月17日至3月20日刊登行政院公報並函知相關機關(單位)外,同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徵集民眾意見,使法案更臻完備,後續將由航港局循程序陳報交通部轉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使修正法案能早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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