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隨著社會發展,我國人口結構改變,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二、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三、婚假核給起迄期間原規定為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修正為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於一年內請畢。
四、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改以週計,並增訂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提前申請部分娩假之規定,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五、修正陪產假給假條件為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予陪產假五日,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並修正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改以時計算。
六、增訂申請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
七、增訂因公傷病請公假二年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之規定。
縣府人事處表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此次修法係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酌作修正,旨在鼓勵國民生育,維護女性工作平等權,進而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並藉由陪產假之修正,讓兩性受雇者都可以兼顧家庭與工作。此法規攸關公務人員權益,除確實遵守請假規則外,也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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