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ㄧ,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千元。

 

民眾對於契稅撤銷申報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打06-9279151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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