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教堂、寺廟之管理人詢問,建造完成之教堂、寺廟,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申請時應檢附何種文件?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准予免徵房屋稅;另依財政部65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806號函解釋,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等使用者,亦准比照免稅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教堂、寺廟於申請減免房屋稅時,應檢附資料如下:(1)申請書(2)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財產明細表(4)組織章程,並經實地勘查確實符合規定者,即可自申請日起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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