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產消共益經濟商務協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產消共益經濟商務協會(英文名稱為C2C2B Commerical Association of TAIWAN簡稱 C2C2B )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為順應時代潮流,配合與協助政府推行政策(社會型企業理念)結合共益經濟服務業之共識,積極推動落實消費者與企業主達到各種功能平衡市場機制(共益商務體),進而創造雙方多贏與倍增效果;落實穩定社會經濟成長與安定,脫貧致富,造福全民。進而達成均富主義感恩思想,造福鄉里功能之偉業。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灣省澎湖縣,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本會是共益經濟服務業的代表,致力於:
1.匯集會員力量,創造會員最大權益。
2.順應時代民意潮流,拓展國內外共益經濟服務業之服務與
產品的市場商機。
3.積極參與產業政策的擬訂,並促進健康產業環境的形成。
4.配合與協助政府推行政策(社會型企業理念)結合共益經濟
服務業之共識,訂定發展目標,改善產業結構,達成有效分
工及綜效。
5.結合產、官、學、研、銷,以有效推動共益經濟服務之應
用、技術及推廣。
6.共益經濟服務業之國際化及國際形象之建立。
7.促進並協助會員接受國內外政府、機關或團體委託有關共益
經濟服務事項。
8.政府與共益經濟服務相關經濟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暨有
關之研究建議事項。
9.積極推動落實消費者與企業主達到各種功能平衡市場機制
(共益商務體),進而創造雙方多贏與倍增效果。
10.落實穩定社會經濟成長與安定。
11.協助會員有關共益商務體業務調處之服務事項。
12.促進共益經濟人才之訓練與培養,並促成會員間經驗之交
流。
13.促進共益經濟服務業之國際交流事項。
14.有效促進共益商務產業資訊化,以加速我國經濟轉型,擴
大共益經濟服務市場。
15.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個人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從事共益商務服務之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填送入會申請書一份,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2.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提供贊助,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會員應享受之權利如下:
1.會員有表決權、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發言
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僅有發言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3.接受本會提供之各項資訊。
4.請求本會協助服務事項。
第十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除權基準日:
會員大會前三個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以即期款項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之本會新會員,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二條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處分。
1.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2.言行有妨害或破壞本會名譽信用者。
3.違反中華民國國策者。
第十四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簽准理事長核可後生效,惟應提理事會追認。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
為監察機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
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
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行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 會員選舉 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 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7.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 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必須為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且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 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創會理事長任滿一屆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此外,凡理事長任滿兩屆得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議定召開會員大會日期。
3.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議案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
大會解除其職務。
4.被罷免或撤免者。
5.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組,各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均由會員擔任,並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組織簡則由 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前項委員會、工作組均視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另立經費預算。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 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能適時到會者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 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聯席會議一次,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第三十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當選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會員入會費:
i.個人會員一千二百元
ii. 贊助會員三萬元以上
2.會員常年會費
i. 個人會員一千二百元
ii. 贊助會員三萬元以上
3.補助費
4.會員捐助
5.基金孳息
6.委託收益
7.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出會時,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 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十一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