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針對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企業工會所屬契約駕駛員發起罷工,對部分鄉親造成不便,縣府表示歉意與遺憾,並針對此一事件始末進一步說明,盼罷工同仁能夠理解並儘速重回職場,繼續為鄉親提供服務。
縣府表示,車船處駕駛員爭取薪資調整,經勞資雙方協商不成而發起罷工,然而並非資方不理會或忽略勞方訴求,而是嘗試努力之後,礙於法規而無法如願。如契約駕駛員希望比照正職司機核薪,然而公務機關所任用之司機、工友等職務,早在民國97年起即遇缺不補,車船處為避免人力不足,97年起依行政院核定的「契約職工待遇要點」,以契約駕駛等名義進用,其薪資核算方式與相關福利均載明於勞動契約,並經勞資雙方和議簽署後生效,歷年來,福利方面只有提升,從未進行不利於勞工的修改。
依據車船處契約職工待遇要點規定,契約駕駛應試用6個月,試用期間依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現為20008元)給薪;且新任駕駛到任後,需於3年內取得甲級遊覽車執照,未取得期間亦只給予基本工資,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近年來因應契約駕駛調薪要求,並為提供更好的大眾運輸服務,經縣長陳光復指示車船處,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下須全力提高契約勞工待遇。故車船處於104年3月1日起修改工作規則,將原訂應試用6個月改為2個月,考核期滿成績合格者即給予全薪,也就是本薪30212元及獎金2500元,另加班費則依實際加班時數加發或補假。在此一規則修正下,等同讓契約駕駛多領34萬以上。
以10月份薪資清冊為例,契約駕駛薪資領取最高者為46058元,最低為31299元(有請事病假扣薪);故平均實領月薪為38245元。年終考核成績甲等者加發1.5個月薪資之考核獎金,乙等者則加發1個月薪資之考核獎金。
至於契約駕駛要求提高薪資到正職司機標準,車船處曾多次向駕駛員們說明,所謂的正職司機乃歷史產物,97年起即不得任用且遇缺不補,待現職的正職司機退休後,此一任用身份即走入歷史,除了兩者任用身份不同,再者,行政院人事總處規定契約工本薪最高給薪為33360元,車船處因應勞基法自明年1月1號日提高基本工資,給予契約駕駛的本薪也將同步提高到33360元,因此,已無調高薪資之空間。
為了讓車船處的契約駕駛能夠了解自身的權益,車船處12月初曾與工會理事長魏睿宏等駕駛員代表,前往其他縣市拜會客運業者,經比較之下,澎湖車船處提供的待遇福利,還優於金門、嘉義、高雄等客運業者。
縣府強調,能夠給予契約駕駛的待遇福利,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車船處盡力予以提高,然而公務機關受限於法令,並非民間企業可以隨時、自由的調薪,如車船處給的待遇福利,即受行政院所核定之限制,無法任意調整,畢竟公務機關的任何決定都必須合法。而當初駕駛員們在明知車船處給予的待遇福利就是如此,仍積極希望取得工作機會,如今再以同工不同酬、明知資方困難之處下仍要求予以比照,是否合理?雖然契約駕駛為勞工身份,但同為縣府團隊的一份子,服務鄉親是第一要務,如今因要求調薪不成,以犧牲大眾搭乘權益為籌碼,不給資方應變時間而立即罷工,是否合情?
縣府團隊同仁任用身份不同,有經考試任用的公務員,也有非經考試任用的勞工,而勞工又分臨時人員和專業臨時人員,任用的身份不同,其適用的法令也不同,待遇福利也跟著不同,如臨時人員要求比照專業臨時人員、委任官要求比照簡任官、里長要求比照市長、市長要求比照縣長?試問人事制度如何維持?
縣府重申,可以理解勞工為爭取自身權益的立場,但在民間,勞工必須考量資分能否負擔,在公部門則必須考量是否受相關法令限制,執意要提高待遇而發動罷工,將自身利益置於鄉親權益之上,非縣府團隊成員應有之行為,縣府表示遺憾,仍呼籲罷工的同仁們盡早重回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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