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修正通過之野生動物保育法,將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均納入管理範圍。其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皆需中央機關同意才可以,尤以海洋野生動物之海豚等。
行政院農委員會林務局已訂立「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申請注意事項」加強宣導,凡公司、商號、團體、民眾如有需要,可依該規定辦理,並於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www.forest.gov.tw)查詢。去(103)年1月14日高雄海關即查獲7,650公斤之海豚肉。
其實海豚肉經研究食用會因累積過多的重金屬污染物而影響健康,海豚為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且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獵捕、宰殺、買賣等行為均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經查獲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150萬罰金。
目前為海豚出沒澎湖海域主要時節,請民眾不要非法獵捕以免受罰。另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與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已成立野生動物保育聯合查緝小組,將至各商家、店舖查緝野生動物暨其產製品,同時加強宣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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