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規定,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其中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屬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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