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為維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將魚槍列為不得使用之漁撈工具,倘漁民搭乘漁船(筏)出海並攜帶魚槍用以持捕水產動物,有違反漁業法第9條之虞;另倘漁民或民眾搭乘非漁業用小船或自用遊樂船或載客小船出海攜帶魚槍採捕水產動物,仍有漁業法第6條適用,請漁民或民眾不要以身試法,遭受處分。
漁船利用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或水肺並以魚槍潛水捕魚,涉及違反漁業法第9條:「為開發或保育水產資源,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主管機關於漁業經營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規定(不得經營未經許可之漁業種類」規定,另漁業法第6條亦有明示,凡欲在公共水域或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爰此,凡民眾搭乘非漁業用小船、自用遊艇或載客小船出海攜帶魚槍以水肺潛水採捕水產動物,亦受其規範。
船置空氣壓縮機或載運空氣瓶,提供空氣供潛水人員長時間在海底從事捕撈行為,容易因漁獲努力集中單一物種,造成特定魚種資源之枯竭,且不利礁岩性魚類之繁衍及再生,對漁業資源之永續經營甚有影響。現階段並未開放任何船舶攜帶魚槍出海潛水捕魚,農漁局呼籲漁民或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從事非法捕魚行為,凡違規利用潛水器潛水捕魚被查獲者,將依漁業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罰鍰,請漁民及民眾共同遵守,俾免違規遭受處分。農漁局檢舉專線9261145,請鄉親倘有發現違規情事不吝舉發,並告知週遭親友從事漁業行為應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為本縣漁業生態永續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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