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財政處表示,各機關團體取得縣府給予所得類別為「95A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及所得類別為「95B非實報實銷」政府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政府補助各機關團體之政府補助款,依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需區分「95A實報實銷」及「95B非實報實銷」兩類,「95A實報實銷」政府補助款,需受補助之機關團體檢附原始憑證連同領款收據送縣府核銷;若未檢附原始憑證送縣府核銷者,屬「95B非實報實銷」政府補助款。縣府相關單位將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最後財政處表示,各機關團體如有縣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扣免繳憑單上所得類別,並應依所得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為避免疏忽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縣府特提供相關訊息予民眾了解與周知,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去電向該處庫款支付科洽詢,電話:(06)9274400轉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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