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水上/澎湖報導)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無法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情形,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自住用稅率(1.2%)外,其餘均按非自住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上揭自住使用條件者,請向本局提出申請,以節省稅捐。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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