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民眾買賣車輛切勿便宜行事,僅簡單書立同意讓渡書,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則監理機關或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常有民眾因車輛老舊汰舊換新,將舊車賣給不熟悉之朋友,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一段時間後,該車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又被查到有路邊停車記錄。稽徵機關無法查知私人契約行為,當然以車籍資料登記所有人為受處分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至路邊停車查獲日之本稅外,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在找不到該不熟悉之朋友出面解決下,民眾只能自認倒楣。

 

特別提醒車主,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稽徵機關無從知悉,所以買賣車輛時,應確實至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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