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並減少船舶運送業與旅客之間發生消費糾紛(例如「航班突遭變更、取消,損失求償無門」、「辦理退票,卻遭收取高額手續費」等),促使消費者搭乘本島與離島間船舶之權益能更趨周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交通部所研訂之「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待交通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重要規定如下:
一、運送人應對持用電子票證搭船之乘客,揭露船票相關資訊:業者應將船票應記載事項相關資訊於網站、售票處、搭船處等明顯處所揭露。
二、禁止罷船條款:發生運送糾紛時,乘客不得藉故遲延下船,以維護其他乘客之權利。
三、運送人應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投保金額至少應符合相關法規所訂金額,避免本案與相關法規就投保金額發生牴觸之情形。
四、航班變更、取消時,運送人之責任:運送人非有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變更航班;如有變更、增減航班或停航時,應以顯著方式即時公告及通知乘客;如有違反,乘客得解除契約,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且乘客如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五、業者不得收取高額手續費:乘客如須取消旅程,辦理退票時,應向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憑票辦理,其退票手續費之收取,最高不得超過10%。
澎湖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船票、或搭船前,要多了解天氣預報,注意航班訊息,避免因天候、海象等不確定因素破壞旅遊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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