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疇雲/澎湖報導)土地拍賣時不論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稽徵機關會依一般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額後,先函請法院代為扣繳。如屬尚未被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拍定人或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免稅,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稅捐稽徵機關會將該溢繳之退稅款函請法院重新分配;惟該土地日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再行移轉時,則以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再次提醒您,拍賣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考量土地增值稅負擔問題,以免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往前追溯至第一次免徵前之原地價或移轉現值,有可能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若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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