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縣府旅遊處表示,有關「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交通部公告於102101日起施行,若未按照辦理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所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義為「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爰縣府旅遊處籲請本縣旅宿業者,針對旅客收取之訂金及旅客取消訂房之訂金退還等事項,均應依照交通部公告之「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以免發生消費糾紛損及自身和旅客權益;有關「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可至縣府旅遊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項下查詢使用(網址為http://www.penghu.gov.tw/tou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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