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為維馬糞海膽資源永續,縣府公告每年516915開放准予採捕殼徑8公分以上之馬糞海膽,其餘時間一律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違反者,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確實遵守。時值禁捕期,農漁局呼籲請大家確實遵守,勿違法採捕,以免違法遭受處分。

 

水產資源具有再生性,而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海洋生物皆須有休養與繁衍期,方能使物種生生不息,因此,農漁局希望漁民朋友配合,遵守馬糞海膽禁漁期及最小漁獲體長之相關規定,一起為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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