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金玉/花蓮報導)活動要看地點!並非任何區域都可以釣魚,近年來發現釣客擅闖花蓮內、外港區釣魚,甚至直接在漁船上打撈採捕水產。今(104)年4月28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於花蓮國際商港17號碼頭處前方水域,發現查獲花蓮籍「龍漁6號」膠筏以叉手網於該處違規捕魚,涉嫌違反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移送,經航港局查證屬實,依商港法第6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
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指出依《商港法》第36條規定,商港內不得從事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等行為,違規者將依該法開出10至50萬元罰單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強制離船或離港;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放置之船具、物料。
如有垂釣興趣民眾可依《花蓮港東防波堤釣遊活動申辦安全須知》逕向花蓮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花蓮港務分公司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能合法於指定時間進出管制區開放垂釣區域,俾利提供釣友們安全的釣魚場所並且減少垃圾污染保護環境生態。
該中心表示,花蓮港除商船、高速客貨輪船往來泊靠外,也有巡防艦艇、賞鯨船及漁船等船舶出入頻繁,基於安全考量及港區環保生態之維護,嚴禁未經許可擅自進行釣魚活動。因此,若在花蓮港公告區域範圍外垂釣,依《商港法》第71條規定,則會面臨600到3000元罰單,並得沒入其釣具,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將要求海巡隊及港警加強違規取締,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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