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縣府民政處表示,因戶政資訊系統配合桃園縣改制直轄市之相關作業,104年1月1日至1月3日暫停受理結婚登記服務,爰預定於此期間結婚之當事人,請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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