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財政處表示,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依民法規定應由全體繼承人協議領取,如全體繼承人未能協議領取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領取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1).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人間之身分關係,倘就該戶籍謄本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時,應檢附其他戶籍資料,以資佐證。

(2).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按應繼承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如其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時,於不影響申領人應繼分之判斷原則下,得免檢附。

2.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之繼承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製作(本府備有表格提供),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3項規定切結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3.繼承權?棄切結書及?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棄繼承備查文件、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合法繼承人中有?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之前者,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棄之文件;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5日之後者,?棄繼承權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繼承權拋棄書或遺產協議書經法院公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4.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5.權利書狀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1).土地如經分割尚未換發新權狀者,先向所轄地政事務所換領。

(2).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6.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

7.印鑑證明(委託他人領取時,須檢附)。

8.委託書(委託他人領取時,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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