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配合交通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已於104年4月17日發布,並自104年7月1日施行,交通部航港局於104年6月15日針對經營東港至小琉球航線業者實地宣導說明,邀請琉興有限公司、泰富國際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東琉線交通客船聯營處等固定航線客運業者至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與會,期能強化船舶運送業對於個人資料檔案安全之保護措施,輔導業者依法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之維護與處理。

航港局表示,為維護乘客搭船權益及安全,船舶運送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在於依船舶法、航業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開立記名客票及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前開「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航港局籲請現行經營固定(客運)航線之各船舶運送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報請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備查,並請民眾搭船時務必持個人身分證購票,以確保您搭船權益及安全。

該「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固定(客運)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者;維護計畫之訂定,業者應於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105年1月1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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