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104-105年度「船舶運送業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作業」為金門港(料羅港區)往返臺中港、蘇澳港往返花蓮港等2條航線,交通部航港局公告補償內容,受理業者申請執行疏運任務,有意申請之業者請於交通部航港局公告期限內(103年12月3日前),備文﹙函﹚將欲申請特定航線之申請文件1式15份,於上班時間(8時-17時)逕送該局秘書室文檔科總收發,或限時掛號郵寄至該局承辦單位(收件人: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收件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樓,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歡迎業者踴躍參與。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可獲得之補償有以下部分,分別為(一) 接獲通知後調派所屬船舶,自船舶所在港口航行至執行疏運任務之港口,及完成疏運任務最後一航次,自所在港口航行返回船舶原所在港口所產生之成本。(二)協助接駁旅客至當地機場及鐵公路轉運中心之費用。(三)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致無法經營原本固定航線或不定期航線,所產生之合理利潤損失。(四)其他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產生之費用:如碼頭租用臨時售票櫃臺、帳篷、流動廁所等設施、設備或其他相關費用。(五)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期間,船舶運送業應向每位乘客收取搭船費用(含保險費),向旅客、車輛收取之費用倘未達特定航線合理營運成本,補償相關差額。
申請執行疏運任務之船舶運送業者所需具備之申請資格、應附文件、資格審查、審查委員會審查事項、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時業者應辦事項,以及公告後未有業者提出申請時之後續作法等相關事宜,可於交通部航港局網站(http://www.motcmpb.gov.tw/)「最新消息」下載公告及「船舶運送業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作業須知」,瞭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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