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素貞/澎湖報導)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4月15日前送件者)核定名冊於5月26日寄出通知書,並於5月30日 將4月份款項撥入於申請人指定帳戶內;未就業審核基準為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公保、軍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2.最 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兩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本年度19,273元*12 月=231,276元)。縣府提醒申請民眾若對於核定結果有疑義,可檢附勞、健保加退保紀錄、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離職證明,等足以證明實未就業之相關證明 資料,至縣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提出申覆。
如係因綜合所得稅稅率審查未通過,應自核定通知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檢具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向縣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提起申復;如於30日 內無法取得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應先提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申復期限於當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5月31日為結算申報截止日)供縣府辦理 資料建檔,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主動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俾憑審認。
該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不得與保母托育補助及勞、公、軍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重複領取,有重複領取之情形應繳回溢領款; 申請民眾若相關資料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社會處申報以避免錯誤,受補助兒童戶籍異動,應於戶籍異動當月至遷入地之公所重新提出申請,領取津 貼期間如復職就業則喪失請領資格並停止補助。
社會處特別說明,該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初審核必須比對9個行政單位14種資料,因配合單位資料查調週期,最多需2個半月時間核定及撥款;另針對父母就業 狀況之審核亦需每月進行查核,前批次已審核通過之家庭,其補助費用之核發方式,為配合資料之重新比對,每月月底所領取之補助款,為前個月之補助費用。如有 任何疑問,請洽縣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06-9274400*396。
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提供家長0-2歲幼兒發展、親子互動、生活照顧與生活安全等知識,特建置「育兒親職網-0至2歲親職教育教材」並鼓勵參與親職 教育,陪伴新手父母一同教養孩子成長茁壯,照顧孩子無嘸免驚,歡迎民眾透過網路線上瀏覽學習並實地參與親職教育,即時獲取照顧寶寶及養育相關資訊 (http://babyedu.sfaa.gov.tw/);相關申請須知及表件可逕至本府社會處網站(http: //www.penghu.gov.tw/society/index.jsp)業務專區∕兒童及少年福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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