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檢偵辦陸船盜砂  起訴被告28人並聲請沒收船舶及海砂

 

【記者吳清池/澎湖報導】澎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詹益昌偵辦被告康OO等28人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及破壞自然生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在押被告康O等28人全部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船舶 2艘及海砂1萬6,500公噸。

    澎檢指出,「臺灣淺堆」位於澎湖海域西南側,乃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富含天然資源,為土魠魚、玉筋魚類、沙峻、白魚、巴浪等各種魚類產卵孕育的場所,惟因大陸籍抽砂船及運砂船大量盜採海砂,造成海底砂石及地形異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

    被告康OO等9人與被告陸 OO等19人分別係大陸籍「豐o號」抽砂船及「長o號」運砂船之船長及船員,由共犯「林OO」指示康OO等9人駕駛「豐O號」抽砂船,另由共犯「李 OO」、「周OO」指示陸OO等19人駕駛「長O號」運砂船分別前往臺灣淺堆會合,再分別以衛星電話指示康OO等9人及陸O等19人以高頻對講機聯繫,並與貨主聯繫,由貨主分別告知抽砂、運砂之經緯度後,由「豐O號」抽砂船負責抽砂再卸砂至「長O號」運砂船載運,

    渠等以此方式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並破壞自然生態。
本案抽砂船歷時2天抽砂,共抽砂並卸砂3 次,犯罪所得共計抽取1萬6,500 公噸海砂,因第 3 次卸砂中遭我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查緝,故其中尚有 1,500公噸之海砂在「豐 O 號」抽砂船上,另已卸砂 1萬 5,000 公噸海砂在「長 O 號」運砂船上。

    扣案之抽砂船1艘,為共犯即船東「林 OO」所有及扣案之運砂船 1 艘,為共犯即船東「李 OO」、「周 OO」所有,2艘船舶均係供本案損害天然資源及破壞自然生態所用之物,另扣案之海砂 1萬6,500公噸為本案犯罪所得,乃分別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澎檢強調 ,海巡署將持續聯合轄內各司法警察機關,加強在我國經濟海域執法,針對此類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之行為,將秉持嚴辦、速辦之原則,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工具船舶及犯罪所得海砂,以有效扼制此類犯罪,維護我國經濟海域完整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我國經濟海域海洋資源之永續發展。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藝遊味盡嘉年華會1
Loading the player ...
藝遊味盡嘉年華會2
Loading the player ...
2022澎湖花火遊程

文章類別
展開 | 闔起
美天旅行社

捷足先登行程

2024澎島采風行程

澎島采風

捷足先登導覽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