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及貨物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非名冊之漁船切勿提供附搭服務
〈記者吳清池/澎湖報導〉本縣106年4月22日發生花嶼籍聯得利2號漁船在花嶼外海發生載客落海案件後,經監察院糾正及交通部督導,澎湖縣政府業完成修正「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及貨物管理辦法」,於108年10月9日發布,並籲請各漁船主遵守修訂之新管理辦法,避免違反規定受漁業法裁處。
澎湖縣島嶼眾多,小離島多分散於北、東、南海,早期交通不便離島居民互助合作相互間附搭同村漁船至馬公洽公採買就醫,因此最早可追溯至民國46年制定之「澎湖縣機漁船搭載客貨安全管制實施辦法」。後續98年修訂更名為「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及貨物)管理辦法」,近年曾再檢討修法,於106年4月間因發生聯得利漁船載客落海憾事,依據監察院糾正,要求本府對提供附搭之漁船予以「造冊列管」並管制不得搭載遊客,並依航政機關核發執照所載「最高船員人數」為限,以提升附搭人員安全保障。並強烈建議本府漁船附搭管理辦法應是暫時性過度條款,離島居民行的交通搭乘仍應以搭乘合法安全載客船舶為之,以確保憲法保障國民行的安全權益維護。
目前縣府彙整公所提報之附搭漁船名冊,馬公市:新永發2號、新滿財86號、聖滿發、聖祥滿;白沙鄉:海再興、鳥旗滿、金自發6號、進福海12號;望安鄉:聯得利2號、自來富、萬富興66號、悅心航、源景、宏鯹、宏得昇、宏富福、輝鴻3號、新富發10號、宏勝富、金明吉3號、龍富盛、海滿福6號、新南成1號、新得利8號、集富勝;七美鄉:德福富3號、呈安號,總計27艘。上述漁船船主後續仍須配合縣府、交通部航港局、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共同研習法規講授及接受船舶查核,未配合者後續將廢止列冊資格,不得做為附搭使用。
縣府旅遊處表示,離島居民對外需求應以搭乘交通船為主,附搭漁船僅為緊急或急救之需,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及貨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明定:「漁船對附搭人員不得收取費用或有對價之關係」,故名冊漁船仍嚴禁商業載客或承攬公私部門業務,僅能公益互助服務,民眾若發現有任何收費行為,歡迎向縣府舉發,查證屬實違法漁船立即廢止列冊資格,並報送漁政主管機關裁處。
縣府同時籲請各公所接受各項補助款辦理交通船營運時,不可僱(租)用漁船從事載客(貨),違者將沒收補助款項,並受監察院及審計單位之調查。後續列冊漁船附搭載客服務時,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需向離島村里辦公處或衛生所室申請並取得澎湖縣漁船附搭同意單,核發之同意單船主務必妥善保存,以備公所及縣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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