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哈奇/澎湖報導)為維護本縣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地檢署、第八海巡隊、農漁局所屬非法捕魚查緝小組依據漁民提供情資採不定期出海方式查緝非法捕魚漁業行為,該小組於4月27日晚間巡護本縣鎖港、香爐嶼附近海域時,計查獲2艘燈火漁業漁船違規懸掛使用超過20盞之集魚燈,1艘漁船違規攜帶過長之空氣軟管。
為維本縣沿近海漁業永續經營,保護仔稚魚資源,以及船舶夜間航行安全,縣政府公告未滿20噸燈火漁業漁船其船上懸掛金屬燈(含水上燈、水下燈)最高懸掛數為20盞,且總瓦數不得超過80仟瓦;20噸以上燈火漁業漁船其船上懸掛金屬燈(含水上燈、水下燈)最高懸掛數為30盞,且總瓦數不得超過120仟瓦。另縣府亦依漁業法第54條第5款規定以96年11月9日澎府農漁字第09635012822號公告本縣20噸以下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管長度管制措施之規定。
農漁局呼籲漁民朋友切勿心存僥倖從事非法捕魚行為,並遵守漁業資源保育之相關規定,一起為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並告知親友,燈火漁業漁船凡違規懸掛超過前揭集魚燈盞數限制規定被查獲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另漁船凡違規利用潛水器潛水捕魚被查獲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1款及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漁友共同遵守,俾免違規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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