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接獲某縣長候選人於投票日報紙刊登競選廣告檢舉案
〈記者吳清池/澎湖報導〉昨日(11/24)上午10點30分許,本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接獲檢舉電話,指出某位縣長候選人於投票當日於報紙刊登競選廣告案,選委會請檢舉人正式遞交書面檢舉,檢舉人於下午1點15分許將書面檢舉函親送至選委會,選委會正式錄案辦理。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規定,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違反第56條第2款規定者,依第5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選委會將依程序提交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後再提送委員會議決議。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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