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珮玲/澎湖報導)為建立最新養殖漁業放養量資料,供後續產銷輔導及天然災害救助依據,縣府呼籲養殖漁民務必配合辦理申報,以確保自身權益。
養殖業者應檢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的水權使用證明文件,海域養殖漁民檢具漁業權執照,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養殖情況。未依規定申報者,倘日後發生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損失,公告辦理救助時,將不被列入救助對象。請相關養殖漁民務必及早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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