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第二次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即起受理申請
〈記者哈奇/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自95年6月30日公布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措施以來,每年平均補助近百人次,協助本縣弱勢之身心障礙者長期負擔租賃房屋之支出,對於促進身障者安居成效良好。
社會處表示:107年度下半年度本補助開放第二次申請,申請案自即日起迄8月31日止 於各鄉市公所受理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本案之基本申請資格為:
(一)設籍本縣,領有本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員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及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五)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位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者。
(七)租賃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八)租賃雙方不得為直系血親之關係。
本案補助額度依照身心障礙者實際租屋居住人數及房屋面積大小核予2,400元以下不等之補助,如本縣身心障礙民眾欲提出補助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計點標準表。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暨稅籍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務局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五)載明租賃房屋實際使用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核准後、將按季撥入申請者郵局帳戶,民眾如對本補助有任何疑問,歡迎至各鄉市公所社會課詢問承辦人員或致電澎湖縣政府社會處9270901洽承辦呂社工。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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