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71831日開放採捕、販賣馬糞海膽

 

〈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縣府為維護馬糞海膽資源永續利用,修正公告每年71831開放准予採捕殼徑8公分以上之馬糞海膽。禁採期間,一律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違反者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確實遵守。

 

另為避免開放採捕期間,民眾誤以為不論大小皆可採捕,縣府亦公告規範每年71831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殼徑未滿8公分之馬糞海膽,及每年71831輸出本縣殼徑8公分以上馬糞海膽,應向縣府農漁局申請並核准後,始得為之。

 

本縣環保案件查察小組本(107)52於白沙鄉赤崁村查獲非法採捕馬糞海膽1件,業依違反漁業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在案。

 

農漁局表示,水產資源具有再生性,而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海洋生物皆須有休養與繁衍期,方能使物種生生不息,希望漁民朋友配合,遵守馬糞海膽禁漁期及最小漁獲體長之相關規定,一起為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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