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加強督導港區危險物品作業安全
〈記者林鈴雀/台北報導〉為維護港區危險品作業安全,交通部航港局啟動107年度上半年危險品作業安全督導,陸續針對各港區貨櫃集散站、公共危險品倉庫、石化儲運業業者,督導其危險物品現場作業及管理情形,以預防事故發生,提升港區安全維護。
航港局表示,本次作業係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條,邀集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成立危險物品作業安全督導小組,督導其危險物品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應變處理情形。
因應106年度新公告有關高度危險性物品的規定,航港局要求高度危險物品需於24小時運離港區,未立即運離港區屬妨礙港區安全行為。有進儲高度危險性物品的業者,應依公告規定劃設暫存特定區域,並辦理相關隔離、防護、警戒措施,並備妥相關設備,也請業者配合提升相關作為與進行教育訓練。
航港局已於今年4月先完成高雄港港區10家貨櫃集散站危險物品作業安全督導,後續各港口排定督導日期分別為北區:5月28日~6月11日、中區5月23日~30日、東區5月29日、南區6月~8月,藉此要求業者確實依規定進行危險櫃申報、存放與安全隔離,並加強相關警示及巡察,落實具有高度危險品之儲櫃,應立即運離港區,以維港區安全。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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