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使人不再留遺憾
〈記者許耀彬/澎湖報導〉有關「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意指當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利,作以下之抉擇:可勾選1.接受安寧緩和醫療2.不施行心肺復甦術3不施行維生醫療4.同意將上述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內,以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確實有其重要性。
末期病人及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當簽署人意願改變欲撤除時,可填妥「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經簽署人親筆簽名,將該書面資料寄回衛生福利部或受理委託執行之『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承辦單位會依程序協助辦理簽署人健保 IC 卡撤除註記手續。
在臨終時,維持病人的生活品質與協助病人沒有痛苦的安詳往生,是安寧緩和醫療的重要目標,有意願簽署者,請洽詢澎湖縣馬公市第二衛生所劉小姐,洽詢電話995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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